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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范圍內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討論通過使用建議;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維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滿后對物業的公共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裝修時使用。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繳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住房維修資金之日起30日內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為了保障居民安全和房屋資產保值,不少社區和物業公司設立了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也稱為專項住宅維修基金。用于社區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業主將一定標準金額存入專門賬戶。房屋保修期滿后,維修基金可用于房屋公共區域的維修。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時,維修基金遵循“錢隨屋走”的原則。一旦付款,則不可退款。如果房屋轉讓,維修基金的余額也將轉移給房屋的新主人。
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高層建筑(含電梯多層建筑)90元/,多層建筑(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掛鉤)以經濟水平為準,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銷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監管設立,由園區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
維修基金由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有權按照繳費比例獲得維修基金,但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單一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自己的部分維修資金。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65號規定: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后,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使用。按本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商品住房、公共住房已出售,尚未設立專項住房維修資金的,應當進行補充建設。因此,當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時,遇到公共維修基金是否應由買方支付時,通常的解決辦法是由買賣雙方協商。已設立維修基金的房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丟失的,出賣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公司憑業主身份證復印件予以拆除。從公有住房銷售收入中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
商品房出售時,購房者與銷售單位應當簽訂住房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價款的2%至3%向銷售單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范圍內獨占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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